电监会出台八措施 促小火电机组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批准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意见的通知》(国发[2007]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,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实际,提出八项措施,推进小火电机组市场化关停。
这八项措施包括:第一,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以落实科学发展观,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,实现国家“十一五”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,包括将加强关停小火电机组监管作为电力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,完善监管体系,使关停小火电机组监管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二是加强许可证管理。对于通知中明确属于关停范围的小型火电机组,将暂停其电力经营许可;对已颁发电力营业执照且属于关停范围的单位,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统筹安排,及时予以撤销。新建小型火电机组未按程序审批,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,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,不予颁发电力营业执照。对于按照“大压力、小压力”方式建设的发电项目,新机组建成后申请电力经营许可证时,必须及时办理原发电机组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;如果原发电机组未获得许可,将不再受理其发电许可申请。

三是加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许可证管理。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在申请电力营业执照时,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。符合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,但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,并在《许可证专用条款》中注明;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,吊销许可证。

四是加强发电调度监管。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发电调度的监督检查。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要求,安排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,对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实行断网,电网企业不再购电。
第五,根据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时间表,积极推进小火电机组发电指标向大机组发电权交易转移,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,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。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。
六是开展小火电机组和自备电厂的调查登记,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监管信息系统。研究推广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在线监测,为小火电机组停运监管提供技术支持。
第七,各派出机构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,每年报告关停和监管情况,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八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,加强与相关电力企业的协调,加强小火电机组停运的安全监管,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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